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实验(训)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训)教学是高等学校中一项重要的教学环节,加强实验(训)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实验(训)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训)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训)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禁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训)教学质量。实验(训)教学应当不断吸收现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训)内容,深化实验(训)教学体制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二、实验(训)教学任务
第四条 《实验(训)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训)教学和检查实验(训)教学质量的法规性教学管理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拟订,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后执行,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下发实验(训)课教学任务。
第六条
验(训)室应根据下达的实验(训)教学任务,确定各实验(训)课的教学时间,并将实验(训)课安排计划报教务处。
第七条
实验(训)指导教师与实验(训)室人员一起安排实验(训)课表,制定实验(训)教学日历,并严格按照教学进程和课表进行实验(训)教学;每次实验(训)结束时,实验(训)指导教师当即填写《实验(训)运行记录》,学期末由实验(训)室人员收齐,留存入档备查。
三、实验(训)教学组织
第八条 实验(训)室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中实验(训)教学任务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实验(训),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
第九条 重视教材建设。实验(训)教材、指导书和讲义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训)目的、任务、原理、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有条件的教研室和实验(训)室应注重自编实验(训)教材,以提高实验(训)教学水平。实验(训)教材的内容要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以适应当代科学教育的发展和实验(训)教学体制改革的要求,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训)项目。
第十条 实验(训)项目卡片是实验(训)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训)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训)室必须建立健全或更新实验(训)室项目卡片。
第十一条 教师及实验(训)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教案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新上岗的实验(训)指导教师和实验(训)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实验(训)室主任认可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训)则要求实验(训)指导教师和实验(训)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实验(训)。
第十二条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训)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实行一人一组和二人一组进行实验(训),某些实验(训)不能一人(或二人)一组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训)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验(训)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有条件的实验(训)室应逐步转变为面向学生的开放型实验(训)室。
第十三条 实验(训)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训)教学法的研究和实验(训)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四、实验(训)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训)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实验(训)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训)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没有按规定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训)。
第十六条 实验(训)时,学生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训)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查实验(训)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或重做。学生要认真操作实验(训)并做好记录,完毕后按要求整理现场,经实验(训)室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直至追查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要及时完成实验(训)报告,教师应及时签阅原始数据并全部批改实验(训)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令其重做。
第十八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训)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训)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训)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训)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不定期地对实验(训)室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
五、实验(训)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训)室应统一规定实验(训)成绩的合理评定方法,实验(训)指导教师要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训)成绩按照《实验(训)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考核办法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