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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 2020.04.06
  • 实践教学

为了促进校风学风建设,通过多种渠道培育学生的竞争意识、创优意识、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学院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及学院组织的专业及科技竞赛、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以及文娱活动,并对我院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予以奖励。

第一章专业及科技竞赛、职业技能竞赛

第一条 参加由学院组织或代表学院参加全国、全省组织的专业及科技竞赛、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学生,按表1所示的标准,以获奖项目为单位予以奖励。同一项目同时参加全国和全省比赛均获奖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1    专业及科技竞赛、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标准  

类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

入围奖

挑战杯

全国

10000/

5000

/

3000

/

2000

/

400/

 

全省

2400

/

1200

/

800

/

500/

200/

 

其他

全国

 

1500

/

1000

/

500/

200/

100

/

全省

 

800

/

600

/

400/

200/

100/

市级

 

400

/

300

/

200/

100/

 

院级

 

200

/

100/

50/

30/

 

注:本表所指的全国、全省竞赛,仅限于由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面向全国或全省高校学生的竞赛。

第二章体育竞赛奖

第四条 代表学院参加全国、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或在全国、全省大学生单项运动竞赛中获奖的学生,按表2所示的标准予以奖励;属集体项目的,按表2所示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每位获奖者奖励:

2    体育竞赛奖励标准   (单位:元)

 

类别

奖 励 标 准

全国大学生

运动会

6000

4000

3000

1500

1000

800

600

500

全省大学生

运动会

1200

800

500

300

300

200

200

200

全国比赛

(单项)

2000

1500

1000

500

500

300

300

300

全省比赛

(单项)

1000

800

700

600

500

400

400

400

 

第五条 在比赛中破纪录者,在第二条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破全国高校纪录者,奖励10000元;破全省高校纪录者,奖励3000元;破学院纪录者,奖励500元。

第六条 鉴于体育项目的特殊性,对赛前训练给予教练员课时补贴,标准为60课时/学期,教练员一般不超过3人,对所带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教练员,其奖励按所带学生获得的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

第三章 文娱活动奖

第七条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全省文娱竞赛获奖的学生,按表3所示标准,以获奖项目为单位予以奖励。同一节目同时参加全国和全省竞赛均获奖的,按表3中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3   文娱活动奖励标准         

类别

奖励标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全国

团体

3000/

2000/

1200/

600/

个人

1500/

1000/

600/

300/

省级

团体

800/

600/

400/

200/

个人

400/

300/

200/

100/

注:本表所指的全国、全省文娱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面向全国和全省高校学生的文娱竞赛。

 

第八条 指导老师工作量补贴。除体育竞赛项目,其他各类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补贴标准为全国竞赛补贴50课时/学期,省级竞赛补贴40课时/学期,(仅限于由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面向全国或全省高校学生的竞赛)。其他竞赛补贴30课时/学期。团体赛指导教师一般不超过3人,个人参赛指导教师一般不超过2人。

第四章 其他奖励

第九条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影响的行业协会、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专业及科技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经教务处审核,确认该竞赛有较大的影响力,可根据情况按竞赛类别、参加高校范围(全国、全省),参照表1中其他类别所示标准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给予获奖学生奖励,具体金额由学院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有奖金的申请,应在公布竞赛结果后,由获奖学生或指导教师所在系(部)将比赛名称、组织单位、获奖学生姓名、所在系和专业以及年级、获奖等级(并附奖状或奖牌原件及影印件)以及该竞赛的概况(含学校的总体排名)等资料报送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专业及科技竞赛、职业技能竞赛报教务处;体育竞赛报公共教学部;文娱活动报学生处、团委)。资料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还给获奖者,除奖状、奖牌其他资料交院办签收存档。

凡符合本办法获得奖励的指导教师,其表彰奖励纳入每年学院教师节的表彰活动。由所在系(部)或个人向教务处上交经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资料,教务处统计后发文并报人事处。奖金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学院董事会批准后印发实施,原有关奖励的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条例中专业科技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体育竞赛的奖励由公共教学部负责解释;文娱活动的奖励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