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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实验(训)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 2020.04.06
  • 实践教学

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学院财产的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仪器设备、教材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损坏和丢失,若损失和丢失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者丢失者,应负责经济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

(二)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者;

(三)未经仪器管理员批准,擅自操作造成损失者;

(四)在实验(训)过程中,由于指挥者不负责任或者不听从老师指导,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五)擅自将设备挪作他用者;

(六)保管人员不履行规定手续,擅自领发、外借造成损失者。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坏者,经有关专家鉴定,可免予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在使用中属于正常损坏;

(二)在实验(训)实习中,因正当理由发生难以预料的设备丢失者;

(三)经领导批准,使用稀缺设备或探讨新的实验(训)方法,虽然采取防范措施,但任然损坏设备者;

四、赔偿规定:

(一)一般设备的赔偿。丢失500元以下的设备、器材,按50%赔偿;丢失5001000元(含1000元)的器材、设备,按30%赔偿;丢失100010000元设备、器材,按20%赔偿;丢失1000050000元的设备、器材,按10%赔偿;丢失50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5%赔偿。并追究其责任。

损坏零部件,能修复的仪器设备,按损坏部件的价值赔偿,损坏关键关键部件致使整机报废者,按丢失论处。

(二)与日常生活密切的设备、器材,因保管不慎丢失或外借,挪作他用等造成关键性部件损坏,致使整机报废者,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赔偿,若损坏,但可修复且能达到原机性能和精度者,按修复价赔偿,若修复后性能和精度下降者,应酌情赔偿。

(三)损坏、丢失工具、量具等,一律按原价赔偿。

(四)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不止一人时,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五、赔偿处理:

(一)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时,实验(训)室人员要及时报告实验(训)管理部门,对于重大失窃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实训中心和后勤保卫处,由实训中心和后勤保卫处组织专家组调查处理;

(二)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后,要尽快查明原因,填写《肇庆工商职业学院教学科研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登记表》,实验(训)室主任签字后,报实训中心核准,有责任者到财务处交款;

(三)对于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大型密仪器损坏或者丢失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要写书面检查,通报全校,并给予行政处分。处分期间,事故责任者的晋级、提职、提薪等有关事宜按学院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有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