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转学管理细则
为了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件要求,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转学原则
1.学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二、转学限制条件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1.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生填写《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和《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按照申请表的流程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2.拟转入我院的学生,教务处应该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41号)要求报送相关转学材料,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学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同意,由系、学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3.公示要求,对拟转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为期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4.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院校正式发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5.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6.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四、转学备案材料准备
1.学生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3.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拟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
4.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5.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6.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9.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五、办理申请时限
1.每年4月1日-15日,
2. 学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学生转学备案材料集中后报送教育厅。
六、解释及其他
1.通过转学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我院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选修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2.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3.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