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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2020.04.07
  • 教务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经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进入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学习的在校生。

本细则所称“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权利的一种资格,是取得毕业证书的前提,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终于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的日期。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费用

第三条  经正式录取的本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个人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事故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参军入伍或因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资格保留至其退伍后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的两天为在校生注册时间。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缴清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交纳学费的标准,均以其入学时规定交纳的数额为准。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只能办理报到手续,但不予注册。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的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缓缴申请,缓交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缓交申请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由系在报到注册日后一周内送学生处复审,报财务处及教务处备案。待缴清学费、住宿费后方可进行有效注册。

第八条  缓交期间,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筹集到学费的学生,应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手续且缴清住宿费等费用者方可进行有效注册。缓交期间,如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仍未能筹集到其余费用的特困学生,缓缴期限结束前应向学校提交书面说明,并再次提出缓交申请,经系核实情况审批,学生处复审,报财务处及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无故不按时注册的学生(包括缓交期满仍无故不缴费注册、请假逾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复学者等),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理。除给予退学处理外,其余待学校做出处理(或销假)后,再予注册。

第十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需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才可复学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一条  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以基本学制为基础,在校年限设定上限,即凡具有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籍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基本学制加两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不能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修满学分,未达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经批准者安排在同专业的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并应交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但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含休学)最长不能超过所在专业基本学制两年。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不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课。对旷课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学生,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须由本人申请,三天以内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经辅导员同意报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学生处批准,二周以上(包括两周)由主管院长批准。请假期满要按时销假。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按教学计划要求确定,不可随意改动。考试、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毕业论文及毕业实践成绩亦按百分制记分

第十八条 学生被推荐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比赛等重大活动,与所修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时,可以申请课程缓考或免考,获准免考的课程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登录。经“缓考”不及格的,可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学年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可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由教务处安排的课程补考,毕业前还有课程不合格的,可参加教务处第六学期组织的毕业前补考,若仍不合格,按结业处理。结业学生离校前可报名参加结业补考,结业补考与下一年级的毕业前补考同时进行,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未经批准的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一学期3门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者,给予退学警告处理;前5个学期累计10门(次)及以上课程需补考者,应予以退学(清退)处理,取消毕业补考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初将本学期的可供选修的课程信息在校园网统一公布。

(一)每学期第二周为公共选修课网上选课时间,学生在规定时间进行选课,没在网上报名成功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及考核。

(二)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变动。特殊情况,应由本人申请,开课系部及学生所属系部批准,在开课后一周内办理改选、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一般不开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成绩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提前学完本专业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由本人申请,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按学校规定补考。每学期累计5门课程以上不及格且累计3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应予留级处理。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继续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其学年成绩决定是否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连续几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实训、实习、技能训练、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七条 学生留级要重新缴交学杂费。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学校招生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四)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五)二年级或以上年级学生(如转入下一年级跟读的除外)及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六)艺术类学生不得跨类调整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规定,由转出系和转入系同意,通过学校转专业的一系列程序后转入新专业学习。学生在转入新专业遇有未修课程,应予补修;并按转入专业缴纳学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对休学创业或因病休学的学生,以学校批准,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作休学处理: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期间,休学学生不可以参与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否则,所修得的课程成绩一律无效。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持休学证明或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申请复学;无医院证明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未学课程应该补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者,视为放弃学籍,学校有权注销其学籍。

第九章  退学与学籍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受严重处分的。

(七)前5个学期累计10门及以上课程补考不合格者;留级累计超过2次的。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须提交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同意,学生处批准,报教务处核准,主管院长批准,方可予以退学。对退学的学生,由系部出具退学通知书,同时报送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由教务处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作退学处理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正式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过期不办理和离校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七)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章   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求更正已注册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必须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录取名册等证明材料。身份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正式身份证,提供的户口簿必须复印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信息更正页。

第四十五条  涉及姓名更改的,必须提供现用名的正式身份证(如能提供曾用名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参照则更好)、户口簿上面必须有现用名和曾用名的对照记录;

涉及身份证号更改的,必须提供现用号码的正式身份证(如能提供曾用号码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参照则更好)、户口簿上面必须显示现用身份证号码,学校还需发函户籍部门(县级以上公安局)进行确认。

涉及内地身份证改为港澳身份证的,必须提供原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单程证复印件、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可以同时要求修改的,只接受其中一项申请。涉及出生日期变化的信息修改,原则上不予受理。涉及双重户籍的,属于违法行为,学校和省级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保留追究其填写虚假报考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学历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及教育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及教育实践环节,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结业学生结业后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答辩。但必须在离校前提出申请,并缴交相关的教育成本费。补考成绩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补考后仍有课程未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对学校所发证书(毕业、结业、辅修、肄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遗失声明、身份证及照片等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二章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