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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停课、调课的规定

  • 2009.04.16
  • 教务管理

学院关于停课、调课的规定

为了保证全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严格控制课表的变更及调(代)课、停课的审批。

(一)属下列特殊情况者,教务处可予以办理调课

1、教师因公(凭系、教务处公出批条)、病假(有校医务室或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参加业务进修(集中面授课,考试等,有进修单位的书面通知单)。

2、学校因教师特殊情况临时调整教师的工作安排。

因临时重要教学活动的需要

(二)调课的手续

教师因以上第一条情况需调课时,应提前三天由本人填写《调课申请单》,与有关教研室协商调课的方案,报经系、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若遇紧急情况应及时电话报告系、教研室,由系、教研室紧急处理,报教务处备案。

因以上第二、三条原因需调课时,由教务处与系协商处理。

(三)经批准的调课,由教务员填发《调课通知单》,相关教师、调课的班级各一份。通知单应于上课前一天下达到教研室、班级及有关教师。

(四)教师因公、因病或因事超过一周而不能按课表上课时,可由教研室提出安排意见,选派其它教师或外聘教师代课,但需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执行。

(五)教师之间不得私自调课或代课,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停课处理

规定的教学时间不得占用,不允许随意停课。非特殊情况下的临时停课,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下达书面通知执行。全校停课不得超过两天以上。停课后不再安排补课。

(七)调(代)课申请单由教务处整理归档。